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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三、密切配合,认真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根据《条例》五条相关规定,由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对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条例》九条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政策。

  (三)根据《条例》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四)根据《条例》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条例》实施的1年内,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五)根据《条例》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全省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

  (六)根据《条例》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指导意见,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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