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密切配合,认真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根据
《条例》第
五条相关规定,由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对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
《条例》第
九条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政策。
(三)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四)根据
《条例》第
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
《条例》实施的1年内,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五)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全省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
(六)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指导意见,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