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八)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完善应急管理捐赠机制的若干意见。
(九)根据
《条例》第
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由广东保监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的政策措施,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七条、
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十一)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
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十二)根据
《条例》第
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