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
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
《条例》实施1年内,分别研究制订应急征用补偿,紧急采购,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补偿等管理办法。
(十四)根据
《条例》第
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分别研究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
(十五)根据
《条例》第
四十四条、
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十六)根据
《条例》第
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以上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办。除明确规定时间外,其他一律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四、严格要求,全力抓好
《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推动
《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
《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10年12月份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条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