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认定以文字、字母为主体的组合商标,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删除或者改变了图形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三)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属于《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属于《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同意变更的,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
第三十八条 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合格,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相关部门因机构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是指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被许可人,是指由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其在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的商标使用人。
认定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拟将其注册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
延续申请,是指著名商标所有人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为保留著名商标资格而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届满、提交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