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部署,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全国扩大实施范围,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