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和《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对本市中标回收企业按150公里以内标准核定其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和回收企业种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按照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期间的中标企业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废旧家电回收数量、拆解能力、选址布局等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法人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按约定及时上门收购废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