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原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交拆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2、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3、企业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