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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二十四条 本市拆解处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应当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等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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