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当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中标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买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对购买人的各项信息逐一核对,以旧换新凭证上记录的所有信息必须完整、规范、并与系统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家电补贴。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委审核。区县商务委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对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应当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