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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五十二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回收凭证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公布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和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第五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中标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操作流程,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工作。完善财务、会计制度,重视凭证和台帐。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违反者追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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