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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单位的员工,凡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制度的,用工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乡镇及乡镇教育、医疗卫生等财政供养单位应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的,应于2010年底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并正常缴存。
  三、严格规范缴存标准
  (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尽快达到按单位和个人各12%办理。缴存比例暂达不到12%的县(市),今年应不低于8%,明年应不低于10%,2012年应达到12%的标准进行缴存。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原则上应按10%以上的比例缴存。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三)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有关政策为职工补缴;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重新登记,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县(市),要分轻重缓急,制定补缴计划,按比例逐步到位。
  (五)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确保按月足额缴存,严禁挪用。
  (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次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重新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迟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金额和时限等情况严格审查,并重点查处单位恶意欠缴、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二)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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