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备案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由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项目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行业审查。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相应行业处室负责,牵头对所属行业申请质量达标备案的重点产品进行全面审查,明确是否符合质量达标备案的基本要求。
3.专家审查。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对通过行业审查的质量达标备案重点工业产品进行集中审定,确定相应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达标备案条件。
4.备案公示。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质量达标备案条件的重点工业产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
5.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接受企业和公众对质量达标备案审查结果的异议,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6.登记备案。公示结束,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质量达标重点工业产品正式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建立实名制质量达标备案重点产品质量投诉通道,受理和处理质量达标备案产品投诉。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撤销其重点产品的质量达标备案:
1.申请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备案的;
2.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3.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4. 经投诉查实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的生产质量不能稳定达到备案标准要求的;
5.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6.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对投诉查实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重点产品的质量达标备案视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