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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3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现就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范围
  荆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荆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及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任务。本通知管理范围不含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的分类及其管理
  指令性规划任务分为计划内任务和追加性任务。计划内任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城市重点建设区域、重点项目和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组织编制计划草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追加性任务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的实施程序
  (一)指令性编制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下达。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每年10月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计划内指令性编制任务,经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市规划委员会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应规定规划编制完成时间,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在任务书确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令性规划设计方案的公告、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和专家咨询工作。重点建设地段或重要项目的指令性规划编制任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可通过招投标形式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其他指令性规划编制任务由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
  (三)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各项规划及城市设计等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申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指令性规划编制任务即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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