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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政府贷(赠)款后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政府贷(赠)款后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193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后期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得好、还得上,防范和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安徽省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后期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得好、还得上,防范和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期监督管理(以下称“后期监管”),是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从签订银行转贷协议至还款全部结束这一时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运用和债务偿还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包括: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的一类项目、省财政厅作为担保人的二类项目和财政部门负有一定监督管理责任的三类项目以及赠款项目。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后期监管工作。
  上一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期监管工作负有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责任。
  项目单位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时,应同时明确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后期监管。

第二章 后期监管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后期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工程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日常检查。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财务监督和日常检查,并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和参与工程监督。
  第六条 后期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监管、项目资金的监管、债务偿还的监管、债务风险的监管。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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