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协议中有关的使用方案调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执行变化等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后转报财政部统一对外协商;
(二)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项目单位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及时将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提交省财政厅、财政部和国外贷款机构;
(四)贷款国、财政部、转贷银行或省财政厅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编写竣工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竣工项目组织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审计中发现问题,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以及项目单位为本项目筹集的国内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使用时必须符合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配套资金落实、专户管理、项目单位收支状况等。监督检查后,撰写检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债务的偿还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类项目,省财政厅在银行转贷协议生效前,与项目市、县财政部门签订偿还协议书。市、县财政部门应提前安排每年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类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偿还协议,明确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偿还的责任。
三类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跟踪掌握项目单位的还本付息情况。
省直部门、单位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其直接签订偿还协议并督促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