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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政府贷(赠)款后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相关转贷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单位按期还本付息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对本地到期债务要提前预测,督促借款人提前筹集资金,保证按转贷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
  第十六条 当地财政出具过担保并已进入还款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偿还的,市、县财政应主动代垫或偿还。

第六章 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市、县财政要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省财政作为借款人和省直各部门实施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省财政负责管理;各市、县财政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由各市、县财政负责管理。
  还贷准备金应纳入当地政府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结合本级财力状况,根据债务余额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应督促借款单位按规定每年向同级财政缴纳还贷准备金。

第七章 加强外债预警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财政统一负责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对开展外债风险交易的债务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相关交易情况和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外债风险纳入外债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增长规模、财政收支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建立利用贷款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的债务警界线。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地方政府外债的科学管理,防范地方财政债务风险,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外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情况(县、区由所在市负责统计)。

第八章 规范项目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对每个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卷,档案内容包括:当地政府对项目研究的会议纪要或当地领导对项目的批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资金报告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对项目评估的审查意见;省、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贷款报告;财政部、省财政厅对项目的有关批复;还款保证书;商务合同;转贷协议;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债务统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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