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算。结算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省财政预留资金超过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部分,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返还各统筹地区;预留资金未达到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地区将差额部分在每年10月底前上缴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1、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3、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4、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5、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支时,先由累计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由省级调剂金承担。
6、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病种和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第五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申请程序和时间:
1、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及时将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有关情况在高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申请内容包括:高校申请报告(附参保学生申请及本人参保证明材料)、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等凭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附表一等有关材料。
2、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超支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份,联合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