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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0〕10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政策制定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同时逐级抄报价格主管和住房保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鉴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消费群体的承受能力,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同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继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陕办发〔2006〕6号)第五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停止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建设的必须由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审核并确定出售价格和购房对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的规定,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成本监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省物价局提出房屋预售价格申请,实施成本监审后,由省物价局依据成本监审报告核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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