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1881号)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市政府要求,对我市纳入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的轨道交通线路,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依据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按照运营服务、资产管理要求及维护维修计划执行的设备更新改造类、土建类项目以及其他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的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营运、列检、月修、架修、定修费用等核定运营补贴时已列入运营成本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按照维护维修计划已到更新改造年限的项目;为满足安全运营和技术进步要求必须更新改造的项目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急需更新改造的项目;市政府临时下达的保障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批、调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工作,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及时清算。
第六条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市轨道交通资产所有者,负责项目初审、专项资金的筹措、资金转拨及固定资产的转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