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资产更新改造及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结束时组织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并配合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调整与预算审批
第八条 每年十月一日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资产使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次年更新改造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填报本年度项目更新改造预算及用款计划。对设备购置类、设备更新改造类及土建类项目分类汇总,按项目缓急程度排序,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完成初审,并报市交通委(运输局、路政局)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相关预算编制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批,下达次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需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如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企业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依据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拨付时,对设备购置类、更新改造类及土建类项目分别以10万、100万及200万为界限: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审定项目预算80%的比例下达项目资金,其余资金待决算评审后,进行项目清算;对限额以内的项目,按审定金额及时下达。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时,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托财政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