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主培训家政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和培训家政服务员。
(二)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培训资格的师资、5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的培训经验。
(三)培训体系健全,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四)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合同》,为所培训的人员安排就业;能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和就业档案,能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的上岗情况。
(五)具备同时安排30名以上参训人员食宿的条件。
(六)能独立完成家政服务理论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等内容,并能为参训人员提供自学场地和设备。
(七)能够提供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信息、就业信息,必须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保证就业;主动配合所在区县街道工会开展家政企业的建会、工资协商等工作。
(八)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九)积极参加市总工会、市商务委组织的有关家政服务方面的技能、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培训机构或自主培训家政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三)与“资质要求”相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四)保证培训质量、安排就业和按规定使用培训补助资金的承诺书。
四、培训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2010年9月25日前,拟承担“家政服务工程”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可通过区、县总工会或直接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拟开展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可直接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总工会、市商务委分别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专业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家政企业的承办资质进行审查、评审等。
(三)将拟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家政企业在市总工会、市商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培训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