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发行注册申请;根据本市业务需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则适当扩充卡内业务指标;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协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和应用服务,配合部、省开展跨地区用卡业务。
(三)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制定本县(市)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市)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化制作、发行和应用工作;配合部、省、市开展跨地区用卡业务。
四、管理规范
(一)注册审批。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卡发行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具备发卡条件的地区,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注册审批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发卡机构如需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如需变更供卡厂商、扩大发卡人群,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产品管理。社会保障卡芯片、卡内操作系统、读写机具等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的规范性、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发行。发卡机构应按照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发行社会保障卡。制作社会保障卡的初始化环节要完成卡内文件结构划分和控制密钥加载等工作,个人化环节要完成卡内个人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写入和卡面印刷等工作。
(四)应用管理。发卡机构要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直接面向持卡人的业务,原则上应当应用社会保障卡提供受理和服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同时,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和部署全省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并对各地区用卡环境及所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规范一致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社会保障卡因遗失等原因不再使用,应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发卡机构负责管理本地社会保障卡黑名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省范围内社会保障卡黑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密钥管理。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在遵循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我省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省里负责管理全省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分散给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