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组织、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规范教学组织。各地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培训计划,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教育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认识和把握国情,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真切关怀,珍惜教育培训机会,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学风,投身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退役士兵学员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强化实践,学有所成。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三)加强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