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可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调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规定的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等渠道解决。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自筹解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七、监督管理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级负总责,县(市)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