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五)依法依规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在完成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征收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应工作。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应在农转用后1年内完成供地;对农转用后需调整项目的,应作出专题说明,并按相关程序报批,限期完成供地手续;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项目,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已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各地应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六)优化审批服务工作。着力继续优化农转用审查报批、土地征收拆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实行用地审批各环节材料一次性受理、内部流转、一条龙服务的全程管理,即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受理具体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时,同时受理该项目的供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用地单位不再分别、重复提供材料。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制度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供应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按规定渠道上报备案。

  (二)完善用地公开制度。供地计划、供地信息、供地结果等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考核机制。自今年起,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将各地农转用后的土地征收率、建设用地供地率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各地每年消化往年“转而未供”土地数量必须达到10%以上。各地在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时,前三个年份供地率必须达到90%、80%、50%,前二个年份的征地率必须达到60%和100%。全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则核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