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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三)调控落实

  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统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做好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调控措施落实。

  三、预警调控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县(区)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具体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按月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等指标,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

  (二)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动态分析。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工信委和环保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全社会用电量和主要污染物(COD、SO2)排放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月度根据全市及各县(区)经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区)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动态分析,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各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年底对全市各县(区)执行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法办,各县(区)年底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三)预警调控程序。全市季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异动情况的县(区),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县(区)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区)要根据调控方案,确定调控企业、项目名单等,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各县(区)预警调控方案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预警调控对象。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预警调控的重点:

  1.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

  3.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级能耗限额用能和主要污染物限额排放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4.超出设计产能允许范围进行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5.企业项目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的企业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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