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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通知
(沪建节办[2010]6号)


各建筑科研、检测、节能咨询机构:

  为加强本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建筑能源审计活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关于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部署, 本市将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必须具备承担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审计的能力,主要包括:对用能单位建筑基本情况、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用能管理制度、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核、测试和评价,提出建筑节能方向与潜力的建议。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有相关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有关机构出具的计量认证证书或相关认证证书;

  (四)具有开展建筑能源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仪器设备(包括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且通过计量权威部门校准);

  (五)拥有7名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技术和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掌握建筑能源审计程序,具有建筑、暖通空调、会计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六)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建筑能源审计文件及导则,独立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并具有建筑能源诊断和编制节能改造规划的能力;

  (七)具备为建筑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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