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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通知

  (八)本单位及其母公司、其下属公司均不属于产品供应商。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书;

  (三)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请报告(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 内容应当包括:

  1、对开展建筑能源审计业务有关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建筑能源审计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全面的知识;

  (四)有关机构出具的计量认证证书或相关认证证书及附件;

  (五)相关机构组织培训的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咨询及评估培训合格证书,有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提供近几年来有关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咨询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八)建筑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已完成或正在编写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咨询及评估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 申报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建筑科研、检测、节能咨询机构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 将《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

  (二) 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检验测试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条件;

  2、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建筑能源审计能力的认可;

  3、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咨询及评估业绩;

  4、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咨询及评估技术的研发成果。

  (三) 市建筑节能办将评审意见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 对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颁发《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认定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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