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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苏林政〔2010〕30号)


南通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通林发〔2010〕11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二、建设地点位于启东市寅阳镇戤效港村戤效港村林班47号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29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6个月。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确定的范围组织施工,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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