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办理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四)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五)对管辖范围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六)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
(八)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九)及时掌握行政效能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议;
(十)协调、处理其他有关行政效能投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正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三)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四)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六)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电话、来访等口头形式投诉。投诉人采取口头形式投诉的,中心须制作笔录;重大投诉事项或多人共同投诉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