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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
  (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要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采取盯人帮扶、实时服务制度,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确保每个社区和乡村的零就业家庭动态安置为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再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系列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1年以上。
  (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社区服务业、网上经营和家庭手工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对就业困难人员申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放宽公司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及出资方式等市场准入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要优先提供经营场地和经营摊位、小额贷款及贷款担保,减免经营收费,创造经营条件。
  (三)建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制度。对招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每人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1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非服务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1年和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
  (四)提高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益岗位就业补贴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公益岗位从业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
  (五)加大三类困难企业退出工作力度。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调剂、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企业土地、市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优先、集中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加快分流安置职工进度。同时简化审批程序,确保2010年底全部完成退出任务。
  帮扶进企业托管中心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托管中心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等人员,安排在公益岗位就业,给予公益岗位就业补贴。
  二、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困难群体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综合参考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每年调整一次,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增加收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执行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执行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约束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踩线发放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七)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业与职工建立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依法签订工资协议。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指导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依照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下线和上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实现职工增收与企业发展的双赢。企业应当在集体协商中增加职工加班费、中夜班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努力实现工资增长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和技术岗位职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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