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制度。每年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提高工资、社会保险和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丧葬费等福利待遇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当年颁布的标准及时支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九)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杜绝发生工资拖欠。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要及时建立清欠台账,制定清欠计划,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及时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各集团公司要加强监管,对所属企业确无能力筹措资金或筹措资金不足的,要将资产运营收入中一定份额的资金用于清欠。
三、建立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水平
(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参保。在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通过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决保安和物业管理行业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一)完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对于1992年底前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男65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人员,可以从1998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鼓励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待遇。继续实行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挂钩的办法,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按照缴费年限长短不同制定养老金调整政策,并适当加大养老金增长的级差,促进参保人员增加缴费年限,提高保障水平。
(十三)延伸社会保险补贴支付范围。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在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产生的保值费用由再就业资金按照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比例给予补贴。
(十四)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按年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亲属和经济组织资助参保人员,经济条件允许的可选择按照10%、20%、30%3个档次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十五)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凡征用农民土地的单位都要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条件的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坚持先缴费参保后征用土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对于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征地项目,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前,上报方案单位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十六)及时足额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对于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人员的子女或家庭成员,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