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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严格的对照检查。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覆盖,不漏一个企业、不少一个事项;要做到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状况。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近3年发生过事故、存在隐患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各类企业,有关部门要进行抽查。

  (三)整改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重点抓好取缔关闭和整改工作。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该取缔关闭的必须取缔关闭;该整治的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实施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检查督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州(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统一组织3次检查督查。8月下旬,由省安委办组织8个组对各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开展汛期“三防”进行安全检查,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和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督查。9月下旬,由挂钩联系部门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1次督查。10月下旬,省安委会组织8个督查组,由厅、局领导带队,对各州(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正在开展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延期到10月底结束,统一纳入本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并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省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和段琪 副省长

  副组长:和自兴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叶燎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丽元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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