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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第四条 收费方式:为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采用第一学年预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学期注册专业学费,学年终结算,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完善助研、助教、助管等资助体系,加大资助力度,让大多数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得到资助。

  1、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硕士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奖学金标准为全额学费,获奖学金的人数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70%。

  2、博士研究生通过基本奖助学金体系和研究生资助基金获得资助。

  3、学校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获得一定津贴。

  第六条 学生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相应学分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七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1、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

  2、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理的,不退还学费。

  3、学生发生自愿退学、死亡等情况的,按实际所发生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与学生结算学期注册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4、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按标准缴纳学期注册专业学费。

  5、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由于个人原因中断学业,必须退还从学校获得的奖学金(包括学费奖学金、生活补贴奖学金)。

  6、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新生入学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位类别层次学制(年)年学费标准
  (单位:元/年,按三年计算)
实行学年制应缴学费总额(元/人)总学分实行学分制学分学费实行学分制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后学费总额(元/人)备注
学分学费标准(元/学分)学分学费学期注册专业学费标准 (元/学期) 学期注册专业学费       (元)
一、学术型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博士4~614000420008045036000750600042000 
2、硕士研究生硕士2~48000240007030021000500300024000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2~410000300007040028000500200030000 
(2)法律硕士(法学)硕士2~410000300007040028000500200030000 
(3)教育硕士硕士2~48000240007030021000750300024000 
(4)软件工程硕士硕士2~4不超过800元/学分320007042029400650260032000 
(5)工程硕士(除软件工程硕士以外)硕士2~48000240007030021000750300024000 
(6)建筑学硕士硕士2~48000240007030021000750300024000 
(7)工商管理硕士硕士2~414000420007055038500875350042000 
(8)公共管理硕士硕士2~410000300007040028000500200030000 
(9)会计硕士硕士2~410000300007040028000500200030000 
(10)体育硕士硕士2~48000240007030021000750300024000 
(11)艺术硕士硕士2~49000270007034023800800320027000 
(12)翻译硕士(口译)硕士2~413000390007051035700825330039000 
(13)翻译硕士(笔译)硕士2~411000330007043030100725290033000 
三、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硕士2~414000420007056039200470282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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