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0〕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
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和AAAA级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镇(村),给予4万元奖励。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支持星级酒店开展节能降耗改造,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金叶级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8万元奖励,评定为银叶级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5万元奖励。
(二)大力推广《贵阳市避暑度假酒店标准》。当年被评为“贵阳市避暑度假酒店”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国际社给予5万元,国内社给予3万元奖励。
(二)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0.3万元。
四、旅游教育培训
(一)鼓励旅游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旅游企业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二)每年安排500名乡村旅舍、乡村旅游示范户(农家乐)从业人员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