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进行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
公安部门做好江河、湖泊、水库冰冻期及解封期冰面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渡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冰冻期在渡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交警部门负责冰冻期冰面交通的管理工作,派专门监督检查执法车辆在冰面进行执法巡逻。
第六条 对违反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通管理和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对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三)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乡镇船舶所有人和渡口经营人执行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气候恶劣的季节、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乘客上、下船秩序的现场监督管理;
(四)针对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举办大型公益性水上活动、体育比赛等,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
(五)依法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渡口的渡运情况,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四)全面掌握乡镇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渡口的渡运情况,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培训;
(六)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做好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和检验工作;
(七)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