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教育厅负责制订、落实招生计划,监督、指导相关院校做好理论教学、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以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三)省卫生厅负责学历教育报名资格的最终认定、经费使用的分解下达,协调设置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实习点,监督、检查理论教学和实习 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落实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选送,选择具有临床教学资格的市、州医院(或疾控中心)作为实习点,监督、指导实习点开展实习教学工作。
(五)县、区卫生局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资格初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监督、管理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完成学习任务。
(六)承担理论授课任务的院校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理论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毕业时的考试考核。
(七)各实习点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实习期间的管理,协助承担理论授课任务的院校进行实习考核。
附件:
学历教育协议书
选送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县、区卫生局
学历教育对象(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根据《甘肃省民族地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选送乙方参加 年度全国统一成人高考,经甲方协调省招委会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由 大学/学院/学校录取到 专业专科学习,学制2年。其中,第一年在录取院校开展全日制理论学习,第二年在本市、州卫生局设置的实习点实习,实习结束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二、甲方通过省财政厅、卫生厅为乙方提供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实习费、住宿费和伙食补贴费,共计10000元人民币。其中,伙食补贴费在乙方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省卫生厅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
三、甲方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乙方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乙方隐瞒或弄虚作假,由甲方扣发其1个月工资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甲方负责乙方学历教育期间的监督、管理,乙方应遵守理论授课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如乙方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甲方有权做出行政或经济处罚,情形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学历教育,并追偿有关教育费用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