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琼财企[2010]1832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文精神,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项目拨付申请,拟定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效益评价报告,与省财政厅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审核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和商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市场开拓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我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