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省商务厅审核具有组织行业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资格;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省商务厅审核具有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三)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参加境外参展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参加培训的企业在30家以上(含30家),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六)项目组织单位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的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上年度出口有增量的企业;
2.本省重点出口企业;
3.生产型出口企业;
4.首次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针对国际市场开拓的电子商务建设;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