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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

  3.开展境外专利申请活动、境外收购品牌和技术活动等;

  4.年度工作通知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70%。当年资金分配具体比例根据中央下达资金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提出当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应当先申请资质。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实行网上注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各级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其中在省级工商注册、项目所在地在海口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余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务部门报送。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网站名称为:http://smeimdf.mofcom.gov.cn/。

  申请资质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表(网上打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各级商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批准与否的意见,省商务厅对获得资质的在省商务厅网络上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已获得资质的不再进行资质申报。

  第十六条 具有资质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网上申报项目计划。各级商务部门根据网上受理权限审核项目计划,并将项目审核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汇总通过审核的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审定。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审定的项目计划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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