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后,按规定的时间在网上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求市县(含洋浦)商务部门意见后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书面材料。拨付申请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报告书,企业注册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海关登记证复印件等;
(二)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付款凭证(应加盖单位印章,外文材料、单据应附中文译本);
(四)对资金申请书面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由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五)不同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照国库管理要求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调整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进行。由于逾期(特殊情况除外)或不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等原因形成结余的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每年12月30日前应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