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计【200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件2: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附件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