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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计【200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件2: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附件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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