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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切坡建设管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切坡建设管理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切坡建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切坡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切坡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市各县(区)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因切坡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增多,进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切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充分认识做好切坡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预防和减少切坡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选址,管住源头
  要从源头上防范切坡建设地质灾害发生,规范切坡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不宜切坡地段的切坡建设,严把切坡建设的审查审批关,减少或避免切坡建设诱发地质灾害。
  (一)严禁下列地段切坡建设
  1.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段;
  2.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岩土体变形区,泥石流流通区和堆积区;
  3.山坡坡度大于25°,且岩层倾向与山体斜坡方向大体一致(顺向坡),岩土体结构松散、稳定性差的地段;
  4.山区河流、沟谷、水库(湖)陡坡地段,基础设施建设已切坡地段的一定范围内;
  5.其他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桥梁、市政工程和学校、医院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不予通过,项目建设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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