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经信委应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于今年10月13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以后年度,各市财政局会同经信委于每年8月31日前分批向省财政厅、经信委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二、各市经信委、财政局应于今年10月20日前,联合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以后年度,各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省经信委、财政厅报送下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
三、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以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和关闭小企业计划由市级财政局、经信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