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增加配套资金,扩大整治成效。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方式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项目区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农村集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二、工作目标
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建设目标,采取“抓点、带线、促面”方式,通过 2010年-2012年3年整治示范项目实施,使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全面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农民环保意识显著提高,示范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
经过整治的示范项目区应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农村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率达到 100%。
--村庄整洁,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生活污水采取合适方式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
--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设施,畜禽粪便综合处理率≥70%。
--加快“一池三改”建设,沼气入户率达到 4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沟、渠、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庭院、庄点绿化美化率达到80%以上。
--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
根据自治区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相关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沿黄区域、生态移民区、南部山区黄河支流区3个区域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涉及22个市、县(区),约300个集中连片项目区、800个村庄,受益农民 110万人,占全区农村人口的1/3。
四、资金安排
示范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共同承担,2010年至2012年3年时间投资10亿元开展示范工作,其中中央财政投人6.5亿元,自治区配套3.5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项目资金分3年安排,其中2010年3.75亿元;2011年 3.25亿元;2012年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