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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自治区2010年-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4.实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审计、测绘、评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要求,全部开展合同管理,约定标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约束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5.实行公示制。项目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项目基本情况采取公示制度,征求群众和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各项目区片设立固定公告牌,并通过公众媒体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主要建设工程、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联系方式和公示时限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 (区)人民政府反映。
  6.实行审计核查制。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结余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资金保障。
  1.落实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工程进度予以落实。鼓励市、县(区)增加配套资金,扩大项目成效。
  2.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项目预算,更不得超预算开支。要注重发挥当地农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作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
  3.实行联签审批制度。项目资金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和农户,管理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据实列支、领导审核、统一结账、集中支付。通过招投标由施工企业施工的,由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公室等审核、复核后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对村民施工的,由各村负责人会同村民代表、监理单位、项目办现场勘验,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项目办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四)技术保障。
  1.成立项目专家技术咨询和验收组。自治区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技术专家组,主要负责解决项目区内实施的技术问题,编制规划方案,制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示范建设工作,实现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目标,参与项目工程的各级验收工作。
  2.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各市、县(区)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技术服务部门的优势,联合各类技术部门力量,为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特性,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项目区采取“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案编制方式,科学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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