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应当持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