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问题乳粉的通告
(大政发[2010]60号)
为维护我市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仍持有上述乳粉的单位及人员要立即主动上缴,生产环节的上缴至当地质监部门,流通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工商部门,餐饮消费环节的上缴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市县上缴至卫生部门),含乳饲料生产企业的上缴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藏匿问题乳粉及其相关线索的,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市级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