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杭城村、胡兰镇屠宰行业进行规范化整治,整治期内建设并完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做到屠宰废水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并对屠宰物实行无害化处理,集中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区域内的屠宰、酿造等排污水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违者依法予以取缔;所有造纸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标回用,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四)岚河

  取缔河道范围内的洗沙企业,城区屠宰加工废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入河。

  (五)汾河吕梁段

  1、严禁河道范围内洗沙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沿河村庄环境进行整治,生活污水禁止入汾河;所有工业企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禁止设置排污口,做到零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关闭;西社、杨乐堡村小酿酒企业在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建成前实行停产整治。

  2、孝义排洪渠禁止接纳生活污水。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整治范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流域整治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成立流域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一名副县长任组长,监察、公安、水利、城建、电力、工商、环保部门及所涉及的乡镇长任副组长,形成完整有力的工作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2、细化方案、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第四部分第五项关于“启动重点流域巡查整治行动”的具体整治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细则,做到目标明确,任务细化,工期倒排,要求具体,措施得力,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具体时间表和责任人、协调人,强化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3、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由吕梁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流域范围内县(市、区)出入境断面监测一次,严格落实全省出境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认清形势、自加压力,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对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及跨界断面水质达到整治标准的,视改善程度给予县市政府100-300万元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流域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评优评模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流域限批”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