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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通知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上述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六、“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并获得市级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建设、巩固和提高所需的方案或规划编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八、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九、各县(市、区)在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同时落实县(市、区)财政和村庄自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市级“以奖促治”专项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确定的支持范围,经市环保、财政共同验收批准后,各县(市、区)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10%以上资金予以奖励。

  十、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和补助标准

  (一)市“以奖代补”资金按照验收一命名一下达预算的程序进行。即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对达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乡(镇)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下达“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命名通知,市财政部门根据命名通知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项目的汇总情况、市环保部门与市级财政确定“以奖促治”项目的具体资金支持额度。

  (三)获市级的“生态乡镇”补助标准为10万元、“生态村”补助标准5万元。2010年生态乡镇创建数5个、生态村30个,以后年度创建数按不高于1:1.1的比例控制。

  十一、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确保农村环保项目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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